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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39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及編制表;並自107年6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工程施工需要,設第一區工 程處及第二區工程處。
  • 第 3 條
    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捷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土木科:土木、建築工程施工之現場監督、工事協調、預算及工作進 度管制、材料品管、工程品管取樣、風險管理、工地安全衛生督核及 契約變更處理等事項。 二 水電環控科: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場監督 、工事協調、預算及工作進度管制、材料品管、工程品管取樣、工地 安全衛生督核及契約變更處理等事項。 三 工事科:土木、建築、水電及環境控制等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考核 與管理及一般工事管理等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公關、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5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 書記。
  • 第 6 條
    本處為辦理捷運工程之營建管理及監造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 主任一人,所需人員在捷運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8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9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10 條
    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 足之。
  • 第 11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3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捷運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三 主任秘書。
  • 第 14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5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捷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捷運局備查。
  •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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