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8498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工程施工需要,特設各區工程處,其工程轄區如左: 一、東區工程處:棕線木柵至松山機場全線、藍線東段松山至臺北西門路段、綠線西門至 中正紀念堂維護軌及內湖延伸線松山機場至內湖。 二、南區工程處:紅線南段臺北車站至新店及桔線中、永和路段。 三、北區工程處:紅線北投淡水至臺北車站。 四、中區工程處:藍線西段臺北西門至板橋及土城延伸線板橋至土城。 前項各款所定工程轄區,得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視工程實際需要及核定路網之增減, 自行調整。
  • 第 3 條
    各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捷運工程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4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科:掌理土木、建築工程施工之現場監督、工事協調、工作進度管制、材料品管 及工程品管取樣,以及工地安全衛生督核、變更設計處理等事項。 二、水電環控科:掌理機電系統之水電及環境控制工程施工、安裝之現場監督、工事協調 、工作進度管制、林料品管及工程品管取樣,以及工地安全衛生督核、變更設計處理 等事項。 三、工事科:掌理土木、建築、水電及環境控制等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考核與管理及一 般工事管理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公共關係、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以及不屬其他各科之 事項。
  • 第 5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技正、正工程司、秘書、副工程 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雇員。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處視工程施工需要,得設工務所,工務所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10 條
    本處為應工程施工需要,於施工高峰人力不足時,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補足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各區工程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派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簡派第十一職 等辦理。
    副 處 長 簡 派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簡派第十職等 辦理。
    總 工程 司 簡 派
    主 任秘 書 薦 派
    副總工程司 薦 派
    科 長 (三) 由正工程司以上人員 兼任。
    主 任 薦 派 一、秘書室主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 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派第七至 第八職等辦理。
    技 正 薦 派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派第七至第 八職等辦理。
    正 工程 司 薦 派 一二
    秘 書 薦 派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派第七至第 八職等辦理。
    副 工程 司 薦 派 一七
    幫 工程 司 委派或 薦 派 一九
    工 程 員 委 派 一七
    科 員 委 派 東、北區工程處,內 一人得列薦派(係由 本職稱三人與會計室 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助理工程員 委 派 一一
    辦 事 員 委 派
    雇 員 僱 用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 辦理。
    科 員 委 任 南、中區工程處,內 一人得列薦派(係由 本職稱三人與一般科 員一人合併計給)。
    辦事員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 辦理。
    科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東 、北區工程處係由本 職稱二人與會計室科 員二人合併計給;南 、中區工程處係由本 職稱二人與一般科員 二人合併計給)。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 辦理。
    助理員 委 任
    合 計 一0四 (三)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2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 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3 條
    本處於轄區內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 第 14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 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備查。
  •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