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有效推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工程處各項業務電腦化與整 體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資訊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擬訂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資訊作業整體發展方向、政策及策略。 (二)推動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整體管理資訊系統及糸統介面之建立,並審查系統之開 發及優先順序。 (三)協調及督導本局各單位電腦化及資訊業務分工等相關事宜。 (四)審查本局各處室及各工程處年度資訊計畫及相關預算之編列。 (五)審查重大電腦資源、設備之購置、分配及使用情形。 (六)其他與資訊業務相關事項之審議。
- 三、本小組組織如左: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資訊中心主任兼任;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一級 單位副主管或以上人員與各工程處總工程司或以上人員組成,召集人、副召集人 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 (二)本小組另設幹事二至三人,由資訊中心派員兼任,負責幕僚業務。 (三)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工程處應指定一名資訊作業聯絡人(技術單位由幫工程司,行 政單位由課員(含)以上層級,並對該單位之業務與職掌充分瞭解者擔任),負 責聯繫及追蹤各項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電腦化之需要,指派成立業務執行分組,負責籌劃與該業務有關 之各項事宜。
- 四、本小組每二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如有必要,得邀請 局外專家、學者或專業廠商參加。
- 五,本小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將有關紀錄與報告簽陳局長核定,移請本局相關單位執 行,並視需要不定期向局長提出工作簡報。
-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加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目下支應。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 九、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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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2)北市捷資字第210278號函訂頒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