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3)北市捷技字第09332754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目的: 為有效推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各項業務電腦化與 整體資訊系統之建立,特設置本局資訊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后: (一)擬訂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資訊作業整體發展方向、政策及策略。 (二)推動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整體管理資訊系統及系統介面之建立,並審查系統之開 發及優先順序。 (三)協調及督導本局各單位電腦化及資訊業務分工等相關事宜。 (四)審查本局各處室及各工程處年度資訊計畫及相關預算之編列。 (五)審查重大電腦資源、設備之購置、分配及使用情形。 (六)其他與資訊業務相關事項之審議。
  • 三、本小組組織如后: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總工程司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技術發展處處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由本局一 級單位副主管或相當職級以上人員與各工程處總工程司或以上人員組成,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 (二)本小組另設幹事二至三人,由技術發展處派員兼任,負責幕僚業務。 (三)本局各單位指定一名熟悉單位業務之資訊作業聯絡人,各工程處應指派二至四人 成立資訊小組,負責聯繫及追蹤各項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本小組得視業務電腦化之需要,指派成立業務執行分組,負責籌劃與該業務有關 之各項事宜。
  • 四、本小組每二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如有必要,得邀請 局外專家、學者或專業廠商參加。
  • 五、本小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將有關紀錄與報告簽陳局長核定,移請本局相關單位執 行,並視需要不定期向局長提出工作簡報。
  •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目下支應。
  • 八、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 九、本小組報奉局長核定後成立或裁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