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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人一字第10030306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設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府代表五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專家學者七人由本府與新北 市政府共同協議推薦之;本府、新北市政府公務員中具專家身分者,得以專家身分聘為 委員。 召集人一人,由所有委員選舉產生,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新北市政府各委員中指派 一人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年度概算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土地開發取得公有不動產經營管理之決策事項。 (三)關於基金盈餘分配及盈餘撥補事項審核。 (四)關於基金對外舉借款事項審核。 (五)其他有關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重大事項審核。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 集人二人輪流主持會議。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且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 員數三分之一;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本府核准並副知新北市政府後,續依土地開發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主管土地開發業務之聯合開發處處長兼任,置 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政府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執行幕僚作 業及連繫協調事項。
  • 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一般事務處理,由基金管理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並應於每年上半年提報本會備查。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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