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收支運用及保管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
- 二、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政務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掌管聯合開發業務 副秘書長任;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交通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七)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八)專家學者若干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三、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基金重大投資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聯合開發取得公有不動產經營管理之決策事項。 (三)關於基金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事項。 (四)關於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事項。 (五)其他有關基金收支、運用及保管之重大事項。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主管聯合開發業務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捷運工程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執行幕僚作業及連 繫協調事項。
- 五、基金收支、運用及保管之一般事務之處理,由基金管理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應每半年提報本會核備。
- 六、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會議時,應有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財務諮詢顧問、其他相關機構、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議 題涉及臺灣省轄區之重大事宜時,並得邀請臺灣省政府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陳報市長核准後,續依聯合開發相關規定辦理。
- 九、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依第 七點邀請列席提供意見人員,亦同。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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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4年4月26日臺北市政府(84)府捷五字第84026260號函核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