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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4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84)北市捷公字第8403548號函訂定發佈全文5點
  • 一、依據八十四年一月五日局務會議指示辦理。
  • 二、為統一說法,局由局本部發言人,工程處由處長或指定發言人代表發言。
  • 三、為加強授權、掌握時效,並落實本局新聞發佈及發言人制度,局及工程處新聞發佈權責 區分之原則為: (一)局本部:由局長或局本部新聞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公共關係室發佈。 (二)所屬各工程處:由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核定之新聞稿,由工程處發佈並立即 副知公共關係室轉陳本局新聞發言人及局長。工程處處長及其指定發言人就其主 管權責並應主動向社會大眾表示意見。
  • 四、工地重大事件處理: (一)工地發生重大事件,工程處處長或指定發言人應立即趕赴現場了解相關情形,並 儘速於現場適當處所召開記者說明會,說明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措施,減少媒體 記者因不了解而報導錯誤,記者會後並應主動發佈新聞稿提供未到場之媒體記者 參考,並同時通知公共關係室。 (二)記者會應發佈事項: 1.工程簡介(發生事故之有關項目)。 2.事件發生時間、經過及研判可能發生原因。 3.現場最新情況及採取之因應措施。 4.財物損失情形。 5.預定處理完畢時間。 6.相關配合措施(如交通管制情形等)。 7.預定提出初步調查報告及正式報告時間。 8.其他應對社會大眾說明事項。 (三)現場應劃定安全範圍供媒體記者攝影。 (四)現場除工程處處長及指定發言人外,其餘人員非獲授權不可任意發言。 (五)事件初步調查報告及正式報告提出後,由工程處主動發佈。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聞稿發佈應注意時效性並註明發佈時間,發佈時應注意普遍性避免遺漏部份媒 體而造成與採訪記者間之緊張關係。 (二)新聞稿撰擬應於首段簡單敘明重點(包括人、事、時、地、物),再於後段詳細 說明內容,用辭儘量簡潔,數據資料務求確實。 (三)工程處發佈之新聞稿應自行傳真給各媒體或影印三十五份分送中央社各媒體專用 信箱以供參考,亦可將新聞稿於工程處長或指定發言人簽章可後,送請局公共關 係室協助發佈。 (四)本局新聞稿傳真作對係利用交通部數據通信所傳真轉存(一稿多傳)服務,相關    操作程序及媒體記者名單如附件,工程處發佈新聞時可參酌運用。   (五)如發佈之新聞稿需附照片,可準備州五份逕送中央通訊社(松江路二0九號)各    媒體專用信箱。 (六)本局排之例行記者會,輪值報告之工程處應由處長或指定發言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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