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維護捷運行政大樓( 以下簡稱本大樓)安全及防制破壞之發生,特訂定捷運行政大樓門禁 管制要點。
- 二、本大樓由本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共 同使用,並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 三、辦公責任區域: (一)本大樓為地下五樓、地上十五樓,計二十層樓,其中本局之辦 公責任區域為地下五樓至地下一樓、地上一樓、三樓、八樓至 十五樓,二樓、四樓至七樓,則由捷運公司負責。各負責單位 應確實巡視所屬辦公責任區域週遭之門禁。 (二)本局於本大樓地下一樓中央控制室設置安全防護監控設備,以 監錄各出入門之進出狀況,並由本局秘書室為管理單位。
- 四、人員出入管理。 (一)門禁管制時間: 1.上班時間 (1)一樓大門:全天開放。 (2)地下一樓大門:上午七時開啟,下午七時關閉。 (3)地下停車場: A.入口:上午六時開啟、下午六時關閉。 B.出口:上午六時開啟、下午十時關閉。 2.例假日 除一樓正大門外,其餘(包含地下停車場)一律關閉。 (二)本局及捷運公司同仁憑員工識別證出入。下班時間或例假日出 、入本大樓應由駐衛警或保全人員辦理登記。 (三)來賓洽公、開會應由駐衛警或保全人員辦理換證或登記;惟出 示開會通知單者得免予換證或登記。 (四)外包、送貨及施工人員: 1.外包廠商係指派駐在本大樓內之工作人員,各主管機關(構 )之業務單位應將工作人員造冊送本局秘書室備查,長期工 作人員並應繳交照片造冊辦理工作證。 2.施工人員應由本大樓主辦單位事先將施工人員名冊、預定施 工工項、時間及地點等書面資料,送交本局秘書室備查。 3.施工人員一律由一樓正大門進出,由駐衛警或保全人員核對 名冊無誤後始得進入;若非冊列人員,除提出證明外一律不 准進入。 4.主辦單位應指派人員於施工現場監督,俾利聯繫並維安全。 (五)本大樓一樓及地下一樓之租賃店鋪,一律由該店鋪之專用出入 口進出。一樓店鋪員工及廠商若由本大樓一樓正門進出,須由 捷運公司人員負責督導。 (六)下班後各單位同仁(含外包廠商、施工人員等)除業務需要外 ,不得留宿於本大樓內。 (七)各單位應要求所屬同仁隨時提高警覺,嚴防閒雜、陌生人員進 入,如發現異狀請即通報駐衛警或保全人員前往處理。
- 五、車輛出入管理: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 車場使用須知」辦理。
- 六、物品出入管理: (一)人員攜帶物品進(出)本大樓,如有需要駐衛警或保全人員得 檢視查驗。 (二)各機關(構)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本大樓時,應先知 會駐衛警或保全人員。 (三)影響安全及危險之違禁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律禁 止攜入。
- 七、受邀蒞臨本大樓參觀之訪客出入,應由主辦單位先行知會駐衛警或保 全人員,並由主辦單位派員負責接待事宜,不另辦理會客手續。
- 八、貴賓及上級長官蒞臨本大樓訪察,駐衛警或保全人員應即通報業務單 位適時接待。
- 九、駐衛警或保全人員應巡視本大樓各對外出入口,以維護本大樓門禁安 全。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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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北市捷行字第1123015142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