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 停車場)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據:本府財政局九十二年五月編訂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規費徵收作業手冊」及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 三、本停車場由本局會同進駐單位管理相關事務。
- 四、本停車場停車位由本局及進駐單位使用,依公務車、身心障礙者、洽公車輛之順序分配 ,所需數量由本局確定之,剩餘車位提供本局員工及進駐單位員工自用車輛使用。
- 五、本停車場之使用除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得無償使用外,本局員工自用車輛停 放酌收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依「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基準表」收費(附件 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停車收費,準用本收費基準表由該公 司自行收費、處置。 除前項停車費用外,捷運公司員工停車相關規定悉依本須知由本局會同捷運公司管理。
- 六、本停車場出入口管制方式及管制時間: (一)管制方式: 1.本停車場進出口以停車卡管理,憑證進入停車。無停車卡及停車證車輛禁止進 入,一經查獲立即驅離。 2.下班時間或例假日出、入本停車場之車輛限公務車輛或繳費同仁之車輛,其進 出由本局駐衛警或捷運公司保全人員管理。 (二)管制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六時開啟,入口下午六時關閉、出口下午十時關閉。 2.例假日一律關閉。
- 七、員工自用車輛停車證發給程序: (一)申請資格:以本大樓進駐單位在本大樓內上班之在職員工為限,車主應以員工本 人或配偶之行照、本人駕照影本(身心障礙者加附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申 請,一人以一車申請為限。 (二)停車位之分配:身心障礙者優先分配停車位,其餘停車位由申請者於規定時間由 電腦隨機亂數決定申請者順位,以三個月為一停放期,分期輪流,依序遞補。新 增之申請者亦按申請順序依序輪流。 (三)停車同仁於繳納場地使用費後憑繳費證明領用停車證。繳費後因離(調)職或其 他特殊事由經核准者,得請求依實際停放日數按比例核計費用,溢繳則予以退費 ,並將停車證繳回本局秘書室註銷。
- 八、本停車場應遵守事項: (一)停車證與車號不符者,不得駛入停放。 (二)為防制公務車位或同仁車位被佔用,嚴禁代為刷卡停車。 (三)停車場內及出入口時速限20公里以下,應開大燈,遵照行車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 ,禁止跨線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 (四)進入停車場車輛,應依停車樓層、區域將車輛停妥,各樓層專屬、專用停車位, 不得任意占用或暫停。嚴禁於機房前、逃生梯前停車。 (五)機車繳費後方能進入B1停車且限停該樓層,嚴禁逆向行駛。 (六)汽車停車證應黏貼於玻璃內面左上角,不得取下,以備查驗。機車停車證則張貼 於機車車首顯眼處,以供查驗。 (七)本停車場地應保持清潔,嚴禁丟棄垃圾,除公務車輛於指定地點外,嚴禁於停車 場內清洗車輛。 (八)本停車場係地下室密閉空間,為維護空氣品質,不得在場內暖車、保養試車。 (九)洽公車輛應由接洽單位派員至一樓櫃台換取臨時停車證(卡)後依停車證號停放 ,並將停車證置於車內駕駛台上,以利查核,離場時應繳回。
- 九、本局應會同進駐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稽查、管理,凡不遵守本須知第八點各款之規定者, 由本局開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行政大樓違規通知單」(如附件二)外,應即 拍照存證,並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違規者:開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違規通知 單」。 (二)第二次違規者:暫停其一次停放期。 (三)第三次違規者:暫停其二次停放期。 (四)第四次違規者:永久停止其停放之權利。
- 十、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秘書室得強制其駛離本停車場,經制止不聽者,除移送其所 屬單位議處外,永久停止停車之權利,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一)凡使用複製、變造、偽造或將停車證借給他人進行複製、變造、偽造使用。 (二)將停車證轉借他人使用者或冒用他人之停車證者。 (三)進出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及槍枝刀械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停車場 設施之違禁品。
- 十一、非當期核准停車之車輛違規停放超過七日未駛離者,經通知限期自行移置,屆期未予 處理者,本局秘書室得委請外單位強制拖離,所需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不得異議。另占用本停車場之廢棄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廢棄物清除。
- 十二、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若於本停車場 內發生意外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如因而損及本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肇事 者應負修賠償之責,不得異議。
- 十三、進駐單位應依分配之停車格位及其數量分配予同仁使用停車,不得於停車場另劃設停 車格、增設柵欄等阻隔設施,以維消防安全。
- 十四、本須知及收費基準表張貼於本停車場公告周知,嗣後修正內容經函頒後須即時更新張 貼。
- 十五、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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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行字第1053079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