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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401764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有效運 用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社服救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社服救助金來源如下: (一)聯合醫院醫療基金每年按預計淨賸餘百分之十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捐款。 (三)前二款之孳息收入。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貧困病患:係指家庭總收入未達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或每月自付之 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者。家庭總收入及最低生活費標準比照社會救 助法與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辦理。 (二)修繕:係指對便民服務有直接效益且由病患直接使用、受益者。 (三)設備:係指不屬收益性之財產、非消耗品、消耗品及醫療儀器。
  • 四、社服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病患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或已受社政單位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仍無力繳納之 醫療費用。 (二)無依、失依或貧困病患之康復、照護等費用。 (三)路倒病患或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或確係貧困病患無法取得相關證 明文件者之醫療及照護等相關費用。 (四)輔導病患或病友團體或推動急難病患救助工作所需之用。 (五)辦理便民服務所需相關費用,其所支用範圍限定如下: 1.為提昇服務品質,醫院年度預算未及編列或編列不足而為因應便民服務急需修 繕、購置設備之費用。 2.有關醫院便民服務措施及便民服務形象之推展。 3.有關醫院便民服務相關人員(含志工)之獎勵、訓練、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 4.有關落實社區參與、推展公共衛生及社區醫療保健服務所需之費用。 (六)出院病患因病情需要使用醫療輔助器之器材或租用金之補助。 (七)指定之捐款依其指定使用。 (八)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器官捐贈勸募與移植處理作業要點」辦理醫療費用補助。
  • 五、聯合醫院應組成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社服救助金之運用;其作業要點 及申請程序由該院訂定後,報本局核定後發布。
  • 六、社服救助金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聯合醫院年度所列預算分次撥入專戶,以支出證明單辦理報支。 (二)社服救助金之使用及報銷,憑社服救助金申請表及經受助人或相關科室簽認之收 據為支出憑證。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三)各界捐助之社服救助金,應由醫院開具收據;捐助者特別指定其救助對象及用途 者,於收據上註明。 (四)社服救助金應專戶存入銀行保管,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總務室循法定 程序辦理。 (五)年度終了社會服務室應將各界捐款收支明細表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徵信,並 應將全年度社服救助金運用情形陳報本局備查。
  • 七、社服救助金限用於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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