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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86)北市衛四字第86246196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 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以下簡稱不法藥物),爰依藥事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特設臺北市不法藥物查緝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不法藥物追蹤查緝事項。 【二】涉嫌不法藥物之檢查事項。 【三】不法藥物有關資料蒐集管理通報及統計事項。 【四】其他與不法藥物查緝有關事項。
  •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二人,分別由本局及本府警察局〔以下簡 稱警察局〕副局長兼任。
  • 四、本中心設下列各組,承主任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組:掌理不法藥物追蹤查緝事項。 第二組:掌理涉嫌不法藥物之檢查事項。 第三組:掌理不法藥物有關資料蒐集、管理、通報及統計事項,及其他與不法藥物查緝 有關事項。
  • 五、本中心置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副組長三人、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包含人事、會計〕 均由本局局長就本局及警察局外勤刑事警察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 六、本中心查緝檢查不法藥物,必要時得邀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導。
  • 七、本中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兼主任為會議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代理之。
  • 八、不法化粧品及管制藥品之查緝及處理程序等業務得準用本要點辦理。
  • 九、本中心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 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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