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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建三字第890502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規定,特設本府野生動物保育聯合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小組由本府建設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教育局、新聞處、臺北市立動物園及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等機關派員組成之。各組成成員,最少應置聯絡員一人,負責幕 僚作業及協調連繫等事宜。
  • 三、本小組由本府建設局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 四、本小組由本府建設局視實際需要,召集小組成員,執行查緝工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 關及民間保育組織派員參加。
  • 五、本小組之任務為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宣導工作。
  • 六、本小組各成員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建設局: 1.負責蒐集取締對象資料,予以建檔,排定取締時間、地點,並安排交通工具。 2.負責製作取締工作之執行紀錄,據以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送請當地警察分局製作 偵訊筆錄移送法辦。 3.查扣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並予拍照或錄影存證。 4.協調無主或流蕩野生動物之收容及救傷事宜。 (二)本府警察局: 1.負責對違法者訊問及製作筆錄,並併執行紀錄移送法辦,或移請當地警察分局製 作偵訊筆錄移送法辦。 2.負責小組成員安全維護,並對涉及刑責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件依法查處。 3.協助調查野生動物保育相關業者及其有關資料調查。 4.協助宣導野生動物保育。 5.協助巡邏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取締違反公告管制事項。 (三)本府消防局: 1.無主或流蕩野生動物之捕捉、暫養。 2.協助宣導野生動物保育。 (四)本府衛生局 協助宣導野生動物保育。 (五)本府教育局: 1.協助保育類野生動物教育宣導工作。 2.依法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配合本府建設 局,協調送交學術研究機構及社教機構等機關處理。 (六)臺北市立動物園: 1.負責野生動物物種之鑑定及野生動物之捕捉、運送、保管、飼養等,如有死亡時 ,應出具解剖書;其涉及傳染病者,並應會同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處理。 2.負責依法沒收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運送、收養。 3.對查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如涉有危險者,得連同獸籠一併運送至飼養場所。 (七)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1.負責保育類野生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之檢查事宜。 2.依法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屍體之銷燬。 (八)本府新聞處: 負責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之宣導活動。
  • 七、本小組處理違法案件,必要時得查明動物或產製品之來源,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 八、本小組每月執行抽查取締一次,並視時實際需要,隨時出勤。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組成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小組之執行,依小組成員績效,予以小組成員適當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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