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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建三字第891071760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 (原名稱:狂犬病檢驗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狂犬病檢驗申請須知)
  • 一、說明:為加強畜犬貓等動物管理、預防狂犬病發生,對傷人或有狂犬 病嫌疑之犬貓等動物,可申請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鑑定,以維護市民 健康與安全。
  • 二、應準備之文件:

    名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註

    狂犬病檢驗申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本所免費提供申請表格填用

  • 三、申請手續: (一) 畜生應檢附身分證明影本並攜帶受檢犬貓等動物與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所獸醫服務臺申請。 (二) 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狂犬病檢驗費及留置規費。 (三) 檢驗費:每頭新臺幣二○○元;留置費:每頭每天二○○元。 (四) 犬貓等動物隔離觀察檢驗期間計十四日,填具檢驗記錄表及受檢犬 貓領回計一日共十五天 (被咬人應同時做妥善之預防與治療處理) 。 (五) 檢驗期滿無狂犬病症狀者通知畜主辦理犬貓領回,本所並出具病性 鑑定報告,另函寄發。 (六) 檢驗結果發現可疑或確定為狂犬病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之規定,採取緊急防疫措施並知會本府衛生局協同辦理之。
  • 四、狂犬病隔離觀察檢驗申請作業流程圖 ┌──────────────┐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作業流程圖│ └──────────────┘ ┌───────────┐ │每 年 公 告 周 知│ └─────┬─────┘ │ ┌──────────┴──────────┐ │申請人攜犬及其相關文件親臨下列指定地點辦理│ └──────────┬──────────┘ ┌───────┼───────┐ ↓ ↓ ↓ ┌─────┐ ┌──────┐ ┌──────┐ │本所獸醫服│ │臨時特約服務│ │指定協辦動物│ │務臺 (上班│ │ (電話集約) │ │醫院 (營業時│ │期間) │ └───┬──┘ │間內) │ └──┬──┘ │ └───┬──┘ └─┬──────┴──────┬─┘ ↓ ↓ ┌─────────┐ ┌──────────┐ │經生體檢查,健康狀│ │繳還完成狂犬病預防注│ │況良好 │ │射證明紀錄表存根聯 │ └────┬────┘ └─────┬────┘ ↓ ↓ ┌─────────┐ ┌──────────┐ │實施狂犬病預防注射│ │審驗文件並登載於資料│ └────┬────┘ │庫內電腦列管以備查詢│ ↓ │通知 │ ┌─────────┐ └──────────┘ │繳納規費並開具收據│ └────┬────┘ ↓ ┌─────────┐ ┌──────────┐ │初次請領本府核發之│ │已請領則攜帶本府核發│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證明手冊時,應依序│ │證明手冊,依序在狂犬│ │在狂犬病預防注射紀│←→│病預防注射紀錄欄內粘│ │錄欄內,粘貼由本府│ │貼由本府製發之年度注│ │製發之年度注射證明│ │射證明單貼紙 │ │單貼紙 │ └─────┬────┘ └────┬────┘ │ ↓─────────────┘ ┌──────────┐ ┌──────────┐ │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登│ │完成手續後由畜主攜回│ │記牌,並應將犬牌繫於├→│犬隻 │ │頸項以資識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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