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中 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訓練課:掌理訓練計畫之釐訂、執行、招訓學員、編訂課程、學籍管理、成績考查與 圖書視聽器材教具之管理、訓練機具與材料之安裝、維護、技能競賽、技能檢定、研 究發展等事項。 二、輔導課:掌理學員生活管理、品德考核、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行政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醫護、庶務、訓練機具與材料購置、保 養、供應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秘書、課長、室主任、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課員、醫師 、護士、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中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書。 四、課長。 五、室主任。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八、其他經主任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簡 任 一 副 主 任 薦 任 一 秘 書 薦 任 一 課 長 薦 任 二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 辦理。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 辦理。 正 訓練 師 聘 任 一五 一、依「職業訓練師 甄審遴聘辦法」 辦理。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 額暫以副訓練師 名義聘充。 副 訓練 師 聘 任 三0 一、依「職業訓練師 甄審遴聘辦法」 辦理。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 額暫以助理訓練 師名義聘充。 助理訓練師 聘 任 四四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 遴聘辦法」辦理。 輔 導 員 薦 任 六 課 員 委 任 十一 內二人得列薦任。 醫 師 兼 任 (一) 護 士 委 任 二 書 記 委 任 三 會 計 機 構 會計員 委任至 薦 任 一 佐理員 委 任 一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管理員 委任至 薦 任 一 助理員 委 任 一 合 計 專 任 兼 任 一二一 (一) - 第 9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定; 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4005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2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8057號令修正發布第6、9條條文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