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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4183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 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 ,襄理院務。
  •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資通訊群組:資訊、通訊等職類勞動力需求與職能基準研究、調查、 分析及產訓合作、職能培育課程規劃、招募之甄選及訓練、學員輔導 及就業協助、委託或補助辦理資訊、通訊等職類職能培育機構督導考 核及其他有關行(職)業職能發展等事項。 二 工業技術群組:工業技術職類勞動力需求與職能基準研究、調查、分 析及產訓合作、職能培育課程規劃、招募之甄選及訓練、學員輔導及 就業協助、委託或補助辦理工業技術職類職能培育機構督導考核及其 他有關行(職)業職能發展等事項。 三 服務業群組:服務業職類勞動力需求與職能基準研究、調查、分析及 產訓合作、職能培育課程規劃、招募之甄選及訓練、學員輔導及就業 協助、委託或補助辦理服務業職類職能培育機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 行(職)業職能發展等事項。 四 職能評量組:職能培育學員職涯規劃服務、就業諮詢、心理諮商及生 活扶助服務、職能培育通識課程規劃、執行及職能基準綜合分析、研 訂及應用、全行業技術士技能檢定規劃、測驗、統計及管理、職能發 展與管理數位化建構及推展,以及其他有關職涯發展支援及創業諮詢 等事項。 五 綜合事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訓練器材之管理與資 訊、法制、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院置秘書、組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管理師 、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院長。 二 秘書。
  • 第 11 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組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勞動局核定; 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勞動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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