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勞工生活,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親屬迅速獲得 慰問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慰問金申請之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年滿十五歲(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 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實際在本市勞動基準法適用之 行業工作之勞工,因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 塵等就業活動,或依相關法令認定係因職業災害遭致死亡之親屬。
- 第 3 條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發給之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金額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調整修正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之發給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第 4 條申請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者,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卡或其他勞工身分證明。 三、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 四、死亡證明書。
- 第 5 條勞工親屬應於勞工因職業災害而遭致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遭致死亡時,勞工局應派員實地瞭解,並於十日內主辦辦理慰問事宜。
- 第 7 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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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1001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申請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79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79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79046779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