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推行為民服務工作, 除應依行政院函頒修正「所屬各級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與獎懲 要點」及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 目的: (一) 檢查考核各科室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據以辦理獎懲。 (二) 針對發現問題與社會需要改進原有措施,策劃新措施,以創造更佳 為民服務成效。
- 三 考核對象: (一) 團體部分:凡規劃或辦理業務與民眾接觸之科室。 (二) 個人部分:受考核科室之編制內人員,直接承辦為民服務工作有創 新措施或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 四 本局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核工作,並由局長指專人擔任召集人。
- 五 考核項目: (一) 人民申請案件及陳情案件之處理績效。 (二) 服務台作業及各項服務措施。 (三) 研究發展績效。 (四) 平時考核執行績效。
- 六 考核作業程序及評分方式:由研考單位訂定年終考核實施計畫規定之 。
- 七 獎懲規定: (一) 團體部分: 1 考核成績列為特優者 (九十分以上) ,主辦業務單位主管記功二 次,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2 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主管業務科 室主管記功一次,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3 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主管業務主 管嘉獎二次,承辦人員嘉獎乙次。 4 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 (未滿六十分) ,主管業務科室主管記過乙 次,承辦人員就其工作缺失情形予以申誡或警告處分。 (二) 個人部分: 1 考核成績列為特優者 (九十分以上) ,承辦人員記功乙次。 2 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嘉獎二次。 3 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嘉獎乙次。
- 八 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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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秘(三)字第10232953800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