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為紓減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然災害,迅速疏導溝渠積水,清理街道,運除污泥、垃圾、水 肥及災區消毒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 貳、任務編組: 一、局本部適時成立救災指揮中心,由主管副局長負責指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 任技正襄助,下設各救災小組: (一)污泥垃圾清運組:第三科科長任組長,督率所屬,指揮直屬隊、溝渠第一、 二隊及各區清潔隊執行應變及善後救災工作。 (二)環境消毒組:第二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所屬,負責災區消毒工作之策劃與執 行。 (三)資源及水肥組:第五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所屬,負責回收廠及各種資源維護 及受損公廁之緊急修護水肥清運與化糞池消毒工作。 (四)垃圾處理組:第四科科長任組長,督率所屬,協調督導掩埋場、焚化廠排除 場(廠)區障礙,廿四小時作業,以配合垃圾清運,迅速處理。 (五)聯絡稽查組:第六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所屬,負責災情聯絡及救災工作之查 察、督導與績效考核工作。 (六)總務組:總務室主任任組長,督率股長及業務承辦員二人,負責後勤支援工 作。 二、溝渠清理一、二隊各編組機動疏濬班一班,每班指派分隊長或領班一人,隊員五人 、卡車、沖吸兩用溝泥車各一輛(每車含司機一人、隨車人員二人)組成,受指揮 中心之指揮,支援各區清潔隊之積水疏濬工作。 三、直屬清潔隊編組機動班一班,派分隊長或領班一人,隊員五人卡車一輛組成,受指 揮中心之指揮,執行應急性救災工作。 四、各區清潔隊編組機動班一班,派分隊長或領班一人,隊員五人、垃圾車一輛,組成 處理應急性救災工作。 五、回收隊、水肥隊編組機動班一班由隊長或辦事員一人,隊員三人、駕駛一人、卡車 或水肥車一輛組成處理應急性救災工作。
- 參、聯絡方法: 一、依本局現有之通信系統表及傳真機通報聯絡。(如表(一))。 二、電訊中斷後本局及各廠、場、隊均應派專人負責聯繫。
- 肆、預警階段: 一、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市政府成立救災中心後,本局適時成立救災 指揮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均應自動進入工作崗位待命。 二、自指揮中心以下各編組單位負責人,如因故不能抵達時,由指揮中心指定代理人。 遇有突發性災變交通中斷,應於交通恢復後,立即自動進駐工作崗位。 三、內外勤單位任務編組人員一律停止休假,由其負責人切實掌握,在指定地點待命, 非有命令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四、所有清運車輛均應停放於適當安全地點,隨時準備出動;低窪地區停車場之車輛, 應疏散至安全地帶。
- 伍、應變救災階段: 一、指揮中心各編組單位之公務車輛,應及時趕往指揮中心報到,視情況需要統籌調派 使用。 二、在救災期間修車廠、掩埋場、焚化廠應廿四小時開放作業,場廠主管應堅守崗位, 支援救災工作。 三、外勤單位主管除巡視責任區外,應坐鎮隊部,處理應變救災事宜,遇緊急及特殊情 況時自行採取應變措施。 四、溝渠清理一、二隊機動疏濬班主要任務如左: (一)豪雨中及豪雨後機動巡迴積水地區,查明積水原因,並隨時予以疏濬排除。 (二)支援其它區隊,疏導積水。 (三)調查災情及轉達緊急命令。 五、直屬隊之機動班,負責支援各區清潔隊救災工作,及臨時指派任務。 六、各區隊機動清理班,在責任區內辦理左列事項。 (一)清除大排水溝、鐵柵、閘門、涵洞及自動閥等處易於淤塞之廢物。 (二)疏導積水,清除水溝堵塞物。 (三)清除降落之樹技樹幹及廣告招牌等廢物,排除各主要交通幹線之障礙。 七、回收隊機動班應加強工廠、資源之保護、水肥隊應疏運公廁水肥並視狀況調集人車 代運民間水肥,投肥站應廿四小時開放處理。 (一)待命支援其他區隊。 (二)查報積水地區及區隊(格式如表二)。 八、本局稽查人員應負責督導區隊執行應變事宜,隨時以電話向本局指揮中心報告,特 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各級負責人員是否坐鎮隊部指揮或在責任區內巡視。 (二)機動班人員是否到隊待命,車輛工具是否配備齊全。 (三)輔導各隊執行救災任務。 (四)隨時以電話將所見災情及救災狀況報告指揮中心。 九、指揮中以接獲市民因積水之求援電話,應立即通知有關區隊出動機動班馳往疏濬, 辦理完畢應即電報指揮中心。 十、各區隊因多處水溝均需緊急清理,人力不足時可電請指揮中心派機動班支援。
- 陸、善後處理階段: 一、在颱風過境,風勢轉弱,交通恢復時,應動員所有人員展開污泥、垃圾清除工作。 區隊長、分隊長應即巡視災區督導清運,並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清形,報告指揮中心 (或主管科),使隨時瞭解狀況。 二、各區隊及水肥隊,應即估計污泥、垃圾及水肥量,並調配本隊所有車輛加班清運。 如需增加車輛或需僱用商車支援時,須先將所需數量報告指揮中心(或主管科)。 三、區隊轄內之分隊地區需要支援時,應由區隊長自行調派本區隊內其他分隊人車支援 。必要時指揮中心(主管科)得調派其他區隊人力車輛及機具支援受災較嚴重地區 。 四、回收隊水肥隊應將工廠及資源或列管公廁受災損壞情形,迅速查報。 五、各隊應將轄區內淹水地區、面積及損壞垃圾箱數量、設置地點一併報告指揮中心( 主管科)。 六、為儘速清運污泥垃圾工作,收集住戶垃圾時間路線可以變更,自本局救災指揮中心 成立起至救災結束前由指揮中心或授權區清潔隊長依各區狀況權宜決定,但應適時 聯絡主管科發布新聞籲請市民合作。如因路線變更,車輛耗油可核實發給,不受平 時之限制,所增加之里程與作業用油,由本局核實發給。 七、各區清潔隊清運作業次序,先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垃圾,繼之為一般街道,最後 為小街巷弄,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行道樹吹倒者先予移置路旁,使其不妨礙 交通。 八、工作人員應穿著安全衛生裝備,並應切實注意安全。 九、如通往垃圾處理場(廠)道路淹水不能通行時,第一車裝滿後在適當地點停放,至 道路可以通行時,即行運往處理場(廠)或視實際狀況繞道運送,以爭取時效。 十、垃圾處理場(廠)在救災清運期間應隨時注意設備機具之安全,以維持廿四小時開 放作業,並應儘量增加處理容量,以接納併儘速處理進場(廠)之垃圾、有關之機 械設備應全部動員密切支援,當日各區隊清運垃圾數字統計應於翌日午前列表送達 指揮中心(主管科)。 十一、各區隊於當日工作完畢後,即將當日清運情形列表於第二日上午十時前送指揮中 心(主管科)並估計次日工作量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列達送達指揮中心(主管科) 。 十二、修車廠為配合救災清運作業,應日夜加強車輛維修工作,俾進廠車輛除引擎大修 者外,均能當日出廠執行災後處理工作。 十三、第二科於天然災害過後,應即督導消毒班展開一次災區環境消毒,並俟各區隊清 除災區污泥、垃圾完畢,再展開第二次災區環境全面消毒;並依各區公所查報淹 水戶數,運送小包漂白粉交區公所轉送各淹水家戶自行處理家戶內環境消毒。 十四、各項善後處理工作,由指揮中心(主管科)依各地區災害情況,訂定時間,限期 完全。
- 柒、工作結束: 一、指揮中心應通報撤銷,恢復常態。 二、本局暨所屬單位於救災期間擔任工作人員加班費,於辦公時間外計時按實辦理。 三、召開檢討會,檢討救災工作之得失,作為今後工作參考。 四、對災功過人員,各單位應於一星期內報局憑辦。 傳真機通訊系統局本部 ─────────────────────────────────── 衛生稽查大隊(二三六一七三七七) ╱大同區隊(二五九五八三二八) 中山區清潔隊(二五0五三一三二)─士林區清(二八七三三四一四) ╲北投區隊(二八九六九九0五) ╱萬華區隊(二三0二二五三六) 中正區清潔隊(二三一四0六一六)─文山區清(二九三三0七二八) ╲大安區隊(二七三八三二0二) ╱松山區隊(二七六0三0五九) 信義區隊(二七二三九0三三)─南港區清(二七八六四四五七) ╲內湖區隊(二七九四二四五八) 傳真局 ─────────────────────────────────── 內湖焚化廠(二七九四二一七六) 士林焚化廠(二八三五0六五一) 木柵焚化廠(二二三九一七三一) 修 車 廠(二七八八九九四七) ╱溝渠第一隊(二三六七一五四五) 直屬隊(二五五八0六三七)─ ╲溝渠第二隊(二五五六0七六三) ╱資源回收第二隊(二三三0三四三二) 資源回收第一隊(二七八六八一00)─ ╲水肥隊(二二五三六一八九) 山豬窟垃圾掩埋場(二六五一七八二二轉二四) ─────────────────────────────────── ╱大 隊 長室(二三六一七三七七) 衛生稽查大隊(二三八一二六二一)─副大隊長室(二三六一七三八七) ╲公 害 專線(二三六一六八九一) 傳真機通訊系統局本部 ─────────────────────────────────── ╱大同區隊(二五九四九九0四) 中山區隊(二五0二二二六四 ─士林區清(二八七三九四六一) ╲北投區隊(二八九一二五三七) ╱萬華區隊(二三0六九一四四) 中正區隊(二三九二八九0二)─文山區清(二八七三三四一四) ╲大安區隊(二七三七一三0三) ╱松山區隊(二七六七六五一四) 信義區隊(二七二三四九九0)─南港區清(二七八三四七二五) ╲內湖區隊(二七九一八七三0) 內湖焚化廠(二七九六一八三三轉二四三─五) 士林焚化廠(二八三六00五0) 木柵焚化廠(二二三九一七三三) 修車廠工務隊(二七八八一0二0) ╱ 場長室 (二三00二五0六) ╱ 正工程司(二三00二五八三) 福德坑掩埋場─ 工程組 (二三00二五九五) ╲ 檢查站 (二三00二五八四) ╲ 值日室 (二三00二五0四) ╱溝渠第一隊(二三六八0八四六) 直屬隊(二五五八0二一八)─ ╲溝渠第二隊(二五五六七一七八) ╱資源回收第二隊(二二三0三三七八) 資源回收第一隊(二七八三一四八五)─ ╲水肥隊(二二五二六四0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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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83)北市環三字第22231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