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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82)府人三字第82032330號函訂頒
  • 一、為使員工差勤管理人性化,提振員工士氣,滿足員工追求更高生活品質之需求;以提高 行政效率,並藉以紓解大臺北都會區日益擁塞之交通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週密之出勤管理及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率。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律。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 三、實施對象: (一)進駐本市市政中心各機關均得比照本要點實施,惟如基於業務需要,機關首長得 指定部份人員,固定在某一時段或不實施彈性上班。 (二)與民眾接觸較頻切且已實施彈性上班及業務性質特殊之單位,為避免影響為民服 務工作,造成民眾洽公不便,除報經本府核准外,不得變更現有之彈性上班時間 。
  • 四、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九時;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 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九時;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在此彈性時間內員工可自由選 擇其上、下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 七時。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在此核心時間內,各機關員工除依規定請假 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此段時間不得 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 五、各機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每一辦公室須至 少有一人在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 六、除請假或天災人禍須配合改變到勤時間者外,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到勤時間須滿八小時 ,星期六到勤時間須滿四小時。
  • 七、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日出勤均須按規定時間,於上班時 讀上班卡,下班時讀下班卡;另上班時間內除臨時公出外,進出本市市政中心時均須讀 卡及佩戴員工識別證。如有代讀卡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 八、下午請半天假者,上午之上下班時間與星期六之彈性時間同;上午請半天假者,下午之 上下班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時間。
  • 九、除事先請假者外,凡上午九時0一分至九時十分上班者為遲到,上午九時十一分以後未 到者為曠職。下班提前十分鐘離開者為早退,提前二十分鐘離開者為曠職。但有職務上 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果列入紀錄,其無故不在 勤者,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處理。有關請假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 定辦理。
  • 十一、員工加班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十二、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讀卡時,到、退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通知改按簽名方式 辦理,人事單位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出勤管理。
  •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並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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