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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考字第10131446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市政中心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 一、為使員工差勤管理人性化,提振員工士氣,滿足員工追求更高生活品質之需求及提高行 政效率,並藉以紓解大臺北都會區交通壅塞之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及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人力下辦理,不得因而請求增加員額。
  • 三、實施對象: (一)本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均依本要點實施彈性上班,惟如基於業務需要,機關首長得 指定部分人員,固定在某一時段或不實施彈性上班。 (二)與民眾接觸較頻繁且已實施彈性上班及業務性質特殊之單位,為避免影響為民服 務工作,造成民眾洽公不便,除報經本府核准外,不得變更現有之彈性上班時間 。
  • 四、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 (一)彈性時間:上午八時至九時;下午五時至六時。惟實施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 施機關,星期五彈性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九時;下午四時至六時。在彈性時間內員 工可自由選擇其上、下班時間。 (二)核心時間: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惟實施星期五擴 大彈性上下班措施機關,星期五下午核心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四時。在核心時間 內,各機關員工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除下午請半天假者外,此段時 間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四)實施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機關,如遇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 調整,且補行上班日為星期六,當日原則比照星期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惟各 機關得視業務情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五、各機關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每一辦公室須至少 有一人在勤,以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
  • 六、各機關員工於上班日,除因請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外,每天上班時數須滿八小 時。
  • 七、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經機關首長許可或服務機關已報經本府同意採行員工自主管 理者外,每日出勤應按規定親自辦理到退手續,於上班時刷上班卡,下班時刷下班卡。 如有代刷卡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 無法刷卡時,到、退勤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人事單位並應指派專 人負責出勤管理。
  • 八、請假起迄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上班時 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時間。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上午上班 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逾上午九時未上班辦理請假者,請假起始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
  • 九、各機關於上班時間內,機關首長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並將結果列入紀錄;無故不在勤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處理。
  • 十、員工加班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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