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給字第1123001006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壹、目的:提倡正當娛樂及活動,增進身心健康,鼓舞工作情緒,促進團 隊精神。
  • 貳、員工文康活動: 一、所稱員工文康活動,係指各機關以聯誼、參覽、休閒、慶生等方 式辦理之國內活動。 二、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應遵守事項: (一)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為限。 (二)各機關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應統籌規劃辦理,但活動性質特 殊或配合機關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者,所屬科、室單位 得自行辦理。 (三)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時,可視活動性質酌量邀請眷屬 及退休人員參加,並得酌收費用,以資聯誼。 (四)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 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 (五)文康活動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 參、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時,除應遵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 全須知」外,得視活動性質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為參加人員投保 傷害保險;須租借車輛時,其契約訂定應參考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 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 肆、本市各級學校部分,由本府教育局另行規劃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