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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給字第101310205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 壹、目的:提倡正當娛樂及活動,增進身心健康,鼓舞工作情緒,促進團隊精神。
  • 貳、員工文康活動: 一、所稱員工文康活動,係指各機關以聯誼、參覽、休閒等方式辦理之活動。 二、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應遵守事項: (一)活動地點以臺灣地區(包括本市、高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所轄各離島)及金門 、馬祖地區為範圍。 (二)活動時間以利用公餘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下,得利用辦公 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 4小時為限。 (三)各機關舉辦員工文康活動應統籌規劃辦理,但活動性質特殊或配合機關需要,經 機關首長同意者,所屬科、室單位得自行辦理。 (四)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活動時,可視活動性質酌量邀請眷屬及退休人員參加,並得 酌收費用,以資聯誼。 (五)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 調查員工意願。 (六)文康活動所需經費,在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 參、各機關辦理各項活動時,請遵照「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辦理。
  • 肆、本市各級學校部分,由本府教育局另行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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