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各機關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 點。
-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特別預算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金。其考核 獎懲範圍包括各單位預算機關與特別預算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及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或基 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暨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應收款計畫;但下列經費不 列入考核範圍: (一)債務還本支出。 (二)各項補助及捐助款。 (三)增撥特種基金支出。 (四)投資支出。 (五)負擔其他政府配合款。 (六)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 三、各機關當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其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及執行率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應執行數: 1.單位預算:當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2.附屬單位預算:當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暨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 應收款計畫預算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3.未辦決算之特別預算:資本支出計畫截至當年度止累計預算需求數(或累計分 年預算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二)實際執行數:當年度考核範圍決算數減權責發生數(均不含不列入考核經費之執 行數)。 (三)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 四、各機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其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及執行率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應執行數: 1.單位預算:以前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2.附屬單位預算:以前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暨增加基金長期投資及 應收款計畫保留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3.已辦決算之特別預算:以前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保留數減不列入考核之經費。 (二)實際執行數:以前年度考核範圍保留數於當年度支付實現數(均不含不列入考核 經費之執行數)。 (三)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 五、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範圍 (一)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本機關所能掌握情事、 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及預算執行節餘,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本機關 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不可控制因素」歸納範圍如左: 1.非本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下列事項: (1)因市議會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 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致進度落後者。 (3)本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時間核發核 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經相關權責機關提出說明者。 (4)因市場狀況變化,非歸咎於本機關權責,致多次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涉外經費支出或國外採購支出,均依規定辦理,惟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 因素無法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7)施工期間工地範圍內發現古蹟,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致進 度落後者。 (8)工程施工期間因受非本府相關機關配合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致進度 落後者。 (9)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導致工程停頓,進度落後者。 2.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 未執行者。 3.預算執行節餘者。
- 六、考核程序 (一)各機關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應依據本要點陳報「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 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分別計算其執行率,依「不可控制 因素」界定範圍檢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後, 擬具審核意見核轉本府彙辦。 (二)本府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檢討表,由本府主 計處邀同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等機關初審後,簽報本府舉行專案會議審查, 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或單位提供說明。 (三)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經審核應予獎懲之首長,由本府主計處 依照本要點所訂標準,擬具獎懲額度經簽報 市長核准後移請本府人事處發布獎 懲令。
- 七、獎懲標準 各機關或基金年度預算執行負責人及相關業務主管人員之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左列標準辦理。 (一)各機關或基金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且達成原訂施 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依左列標準獎勵: 1.應執行數未達五仟萬元之機關或基金:依其事實酌予獎勵之。 2.應執行數在五仟萬元以上未達一億五仟萬元之機關或基金:執行率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者嘉獎一次。 3.應執行數在一億五仟萬元以上未達五億元之機關或基金: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 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記功一次。 4.應執行數達五億元以上之機關或基金: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未達百分之八十 五者嘉獎一次,執行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記功一次,執 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二)各機關或基金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不可控制 因素外,應依左列標準懲處: 1.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 4.執行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記過二次。 5.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四十者,記大過一次。 (三)各機關或基金當年度以前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除依前項檢討 懲處外,其可歸責於本府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者,視其情節懲處該特定機關或代 辦機關相關人員。 (四)各機關或基金負責人為政務官者,其獎懲由市長就其預算執行績效良好者,予以 嘉勉或依規定核頒功績獎章,其預算執行績效未達標準者,予以告誡或追究政治 責任。 (五)同一機關如執行不同預算個體(如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經考 核結果出現應獎及應懲,其獎懲可抵銷或累加,惟獎勵最高以記大功一次為限, 懲處最重以記大過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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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2-2002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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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一字第8607396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