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1-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工字第09107424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自91年9月15日起實施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依 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 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 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三 本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 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 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 主管 機關 備 註
    1 宣傳品、 出版品、 或其他媒 體等除經 被害人同 意或因偵 查犯罪之 必要外, 報導或記 載性侵害 事件被害 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 以識別被 害人身分 之資訊。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條第 二項 對負責人及行 為人各處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該宣 傳品或出版品 。 1 第一次處三 萬元。 2 依累進次數 增加罰鍰, 每次增加一 萬元至最高 三十萬元整 。 臺北 市政 府 ( 新聞 處) 1 報紙 以「 天」 ,雜 誌、 圖書 、光 碟分 別以 「期 」、 「冊 」、 「片 」為 計次 單位 ,如 報紙 、雜 誌、 圖書 、光 碟每 天、 每期 、每 冊或 每片 內有 二則 以上 之違 反性 侵害 犯罪 防治 法報 導時 ,則 每增 加一 則多 核處 二萬 元。 2 有關 核處 罰鍰 額累 計期 為一 年, 新年 度則 另重 新計 算次 數( 採曆 年制 ) 。
    2 醫院、診 所對於性 侵害犯罪 之被害人 無故拒絕 診療或拒 開驗傷診 斷書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九 條第 三項 處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 鍰。 1 第一次處六 千元。 2 依累進次數 增加罰鍰, 每次增加六 千元至最高 三萬元整。 臺北 市政 府 ( 衛生 局) 裁罰 之執 行應 就同 一醫 院、 診所 之違 反行 為次 數累 計處 罰, 不因 新年 度而 重新 計算 。
    3 性侵害犯 罪之加害 人經判決 有罪確定 ,而有下 列情形之 一者,一 、刑及保 安處分之 執行完畢 。二、假 釋。三、 緩刑。四 、免刑。 五、赦免 。不接受 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 育或接受 時數不足 。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八條 第三 項 處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 鍰,經再通知 仍不接受者, 得按次連續處 罰至接受為止 。 1 經通知仍未 接受治療、 輔導或時數 不足者,處 六千元罰鍰 ,並限於一 個月內接受 治療或輔導 。 2 經限期一個 月仍不接受 治療或輔導 或時數不足 者,處一萬 五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 個月內接受 治療、輔導 。 3 仍不配合者 處三萬元, 並連續處罰 至接受為止 。 臺北 市政 府 ( 社會 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