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第 3 條民眾於本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 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 。未敘明具體事實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匿名或不以真實 姓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檢舉者,不發給獎金。 第一項民眾,指執行機關所有從事稽查、巡查及領有告發獎勵金人員以外 之任何人。
- 第 4 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受理檢舉之案件,於民眾檢舉前,已進行調查或已查 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但進行調查中之 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之檢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告發處新 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檢舉 僅敘明具體事實無檢附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 ,需執行機關再行調查確認始予告發處分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 給獎金。但所發獎金以每件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告發處分之 實收罰鍰計算之。
- 第 6 條同一案件由二民眾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民 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由所提事證較為明確者具領;所 提事證情形相同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者,以該案件應 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 第 7 條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 鍰金額、實收金額及獎金數額備查。
- 第 8 條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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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4006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810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