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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4696700號令修正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執行。
  • 第 3 條
    民眾於本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 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向本府或環保局檢舉。 前項檢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敘明具體事實。 二、未於發現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及住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及地址檢舉者 ,不發給獎金。 本辦法所稱民眾,指執行機關所有從事稽查、巡查及領有告發獎勵金人員 以外之人。
  • 第 4 條
    本府或環保局受理檢舉之案件,於民眾檢舉前,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 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但進行調查中之案件, 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檢舉事項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發給獎金;其 檢舉事項及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民眾檢舉非前項附表所列事項,且檢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 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民眾檢舉僅敘明具體事實,而無檢附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錄影帶或 其他證據資料,經環保局再行調查確認始予處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 之十發給獎金。 違反本法之案件,經民眾指認,環保局因而查明違規行為人身分,查證屬 實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至第四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 一案件未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 基準。
  • 第 6 條
    同一案件由二民眾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民 眾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者,其獎金由所提事證較為明確者具領;所 提事證情形相同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者,以該案件應 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 第 7 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 金額、實收金額及獎金數額備查。
  • 第 8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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