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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1
全部
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9430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巿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學生成 績評量,特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學生成績評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 2 條
    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 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
  • 第 3 條
    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 下: 一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 第 4 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 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 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 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 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 第 5 條
    評量學生成績,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 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 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 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 第 6 條
    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 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第 7 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記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 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前項等第之評定,由學校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轉換之,其等第之評定標準 參照分數如下: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
  • 第 8 條
    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 。
  • 第 二 章 學習領域評量
  • 第 9 條
    學習領域評量區分如下: 一 語文。 二 健康與體育。 三 社會。 四 藝術與人文。 五 數學。 六 自然與生活科技。 七 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年級及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 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 第 10 條
    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 及活動性質,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能力指標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八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檔案:就學生學習過程中可以留下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 其他方式。
  • 第 11 條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時間和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 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常 表現自定之。 三 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定之。 四 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 第 12 條
    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學生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應命其補考;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分計 算。 前項補考成績,由任課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二 請事假、病假缺考者,按補考實際分數範圍內視實際情形決定成績。
  • 第 三 章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 第 13 條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日常行為表現。 二 出席情形。 三 團體活動表現。 四 公共服務表現。 五 校內外特殊表現。 六 其他表現。
  • 第 14 條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成績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分別增減 : 一 日常行為表現以增減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 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 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 出席情形以增減五分為限。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 ,不以缺席計。 三 團體活動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 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評量 ,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 公共服務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 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 校內外特殊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之優劣程度 予以決定,其評定基準由學校訂定公布。 六 其他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
  • 第 15 條
    依前條規定增減後之分數,為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
  • 第 四 章 評量結果之處理
  • 第 16 條
    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得對其實施補救教 學措施;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以下者,應由學校輔導 單位專案輔導。
  • 第 17 條
    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之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 第 18 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學校應定期通知家長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之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 、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第 19 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之平均成績均 為丁等以上者,發給畢業證書;平均成績未達丁等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定之。
  • 第 20 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 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之用。
  •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1 條
    學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得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
  •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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