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規範雙溪水壩(以下簡稱本壩)各閘門啟用標準、時間及方法,特訂定本 規定。
- 二、本壩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三段一一0號,攔截溪水供公共給水使用,蓄水容量約三 萬立方公尺,無防洪功能,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自來水處)為管理機關,負 責操作維護管理。
- 三、本壩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溢流堰:閘門控制溢流堰,全長二十二點三公尺,堰頂設直立式雙梯桿閘門四座 ,編號自右而左為第一號至第四號閘門,閘門高四點三五公尺、寬四點八公尺、 底標高一百零九點七公尺。 (二)微調放水道:位於溢流堰左側,設有單梯桿閘門一座,高一點一八公尺、寬一點 八公尺、底標高一百十三公尺。 (三)取水口:位於本壩右側,以鋼筋混凝土涵管取水,底部標高一百零七點五公尺, 設直立式排砂閘門一座,閘門高二點五八公尺、寬二點二公尺、底標高一百零七 點五二公尺。
- 四、本壩各水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溢流堰閘門及微調放水道閘門: 1.平時溢流堰閘門全閉,微調放水道閘門全開;溢流堰閘門於豪大雨、颱風、發 生瞬間洪水或檢修維護需要時開啟之。 2.放水操作閘門開啟時,依序開啟第二號、第三號、第一號及第四號閘門,儘量 保持四門放水閘門均衡開度放水,初次開啟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分。 3.閘門關閉時依開啟之次序反向操作。 4.閘門開或關一律在現場操作。 5.洪水來臨前,如水庫集水區已開始降雨,得視實際狀況,預先調降水庫水位至 適當蓄水位。 (二)排砂操作:取水口淤積泥砂過量影響取水量時,應開啟排砂閘門,並於放水操作 後連續實施。
- 五、溢流堰放水閘門操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啟前一小時,自來水處應依規定向有關單位通知或通報。 (二)放水前一小時及十五分鐘,應對下游實施放水廣播,每次廣播十分鐘。 (三)閘門開度增加,不再廣播、通知或通報。
- 六、本壩各閘門開啟或關閉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 七、本壩各閘門應定期檢查及維護,其異常或維修情形應確實作紀錄。
- 八、本壩如遇緊急事故或異常狀況,自來水處得作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事後向有關單位進 行通知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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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水企字第09931445300號公告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新名稱:臺北市雙溪水壩水門操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