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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各科、室,分掌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有關政風人員管理及公務機密維護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有關貪瀆不法之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有關政風法令之宣導、貪瀆不法之預防、政風興革建議 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公文時效管制、事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 理、研考、法制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長、設 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員、書記及操作員。
  •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會計員。 八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作業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風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核定。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副處長 簡任
    主任秘書 簡任
    專門委員 簡任
    秘書 薦任
    科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秘書室
    視察 薦任
    專員 薦任
    股長 薦任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二二
    助理管理師 委任
    助理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操作員 委任 現有雇用操作員一人 ,出缺後改以進用具 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人員。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合 計 五八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 員 (薦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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