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課辦事: 一 綜合規劃處:掌理捷運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用地規劃、其他運輸系統、營運規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配合 規劃及財務計畫之研擬等事項。 二 土木建築設計處:掌理有關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車道、廠站等 之土木、建築、景觀等之規劃、設計、材料規格、施工規劃、施工計 畫、概算編擬等事項。 三 機電系統設計處:掌理車輛設備、廠房設施、電力供需、號誌電訊之 規劃、設計、採購、安裝、測試及概算編擬等事項。 四 工務管理處:掌理工程之發包、訂約、施工管理、工程概算進度控制 及安衛防災等事項。 五 聯合開發處:掌理土地開發基地規劃及評選、效益評估、細部計畫、 研訂開發計畫、建築設計、聯合開發基金管理、權益分配、投資管理 、公有不動產租售及與其他經營管理等有關事項。 六 品保處:掌理全面品質管理、品質稽查查驗、材料試驗及研考等事項 。 七 技術發展處:掌理捷運建設技術之文件管理、應用推廣、訓練發展、 對外技術移轉服務、捷運建設圖書資料管理、資訊科技於工程業務之 運用、整體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應用與推廣及資訊設備之管理維 護。 八 資產及財務管理室:掌理財務調度、財務管理、成本分析、工程保險 、土地聯合開發基金之調度、理財管理、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 及出納等事項。 九 路權室:掌理用地取得、拆遷協調、費用發放及路權之管理等事項。 十 公共關係室:掌理公共關係、對外宣導、新聞聯繫、社會協調、公眾 服務等事項。 十一 秘書室:分設法制、文書及事務等課,分別掌理法規、文書、檔案 管理、事務、印信及不屬於其他處、室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負責處理工程技術事項;副總工程司三 人襄理之。
- 第 5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專門委員、秘書、技正 、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課員、工程員、助理工 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副主任、視察、股長、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課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9 條本局得視個別工程施工需要,設施工單位,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局得視特別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 第 11 條本局得聘請國內外專家為顧問。
- 第 12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3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處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4 條本局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全部完工後適當時機裁撤之。
- 第 15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6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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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100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