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年度訓練計畫之擬訂執行、學員管理、課程推廣、訓練成果 追蹤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 綜合企劃組:政策規劃、資訊、圖書管理、研究發展、公關行銷、文 宣出版品及不屬其他組室等事項。 三 總務組:庶務、出納、文書、學員伙食,宿舍管理、醫務、環境衛生 及其他有關總務事務。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編審、專員、輔導員、分析師、助理研 究員、組員、管理師、護士、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處除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講座外,有關實務課程得聘請有關機關人員擔任 之。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及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處長出缺時,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祕書。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祕書。 四 組長。 五 會計主任、人事管理員。 處務會議必要時,處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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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90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