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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5967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區政監督科: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政發展、區里組織、區級災情 監控、輿情整合及不屬各科之區政等事項。 二 自治行政科:地方自治、里鄰長福利、研習、考核、里鄰基層會議、 里鄰基層建設、里鄰公園管理維護、公民會館、區民活動中心、里民 活動場所、民生社區中心管理及協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等事項。 三 宗教禮俗科:本市宗教行政、宗教輔導、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 禮俗、基層藝文、祭祀儀典及各項慶典活動、傑出市民遴選表揚、調 解業務、非政府組織會館及林安泰民俗文物館經營管理、孔廟管理委 員會業務監督等事項。 四 戶籍行政科:各項戶籍登記、戶籍行政、戶籍資料、道路命名、門牌 編訂之規劃推展、戶政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考核 等事項。 五 人口政策科:人口政策規劃、宣導、國籍案件審查、新移民輔導及新 移民會館經營管理等事項。 六 秘書室: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法制、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事 務、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七 資訊室:民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 、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分 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殯葬管理處、孔廟管理委員會及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 之。
  •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指定所屬機關主管或邀請區長及有關人員列席或 參加。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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