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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42735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各科、室,分掌下列事項: 一 財務管理科:掌理市庫管理、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 入及對外投資、債券及債務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等事項 。 二 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掌理稅務行政、稅捐稽徵、菸酒查緝、會計師登 錄業務之管理規劃與監督及工商服務等事項。 三 金融管理科:掌理基層金融、動產質借業務之輔導管理、金融業務消 費者保護、獎勵民間投資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事項。 四 公產管理科:掌理市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及利用;公用財產管理 政策、計畫及法令之研訂;公用財產產籍之建制及更新;各管理機關 經辦業務之輔導與協助;眷舍房地之處理等事項。 五 非公用財產管理科:掌理市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出售、借用、撥用 及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利用等事項。 六 非公用財產開發科:掌理市有非公用財產之開發經營、市有非公用土 地參與捷運聯合開發及都市更新、市有眷舍基地之開發利用、捷運地 下街之委託經營、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之管理等事項。 七 支付科:掌理支付案件之收辦審核及預算餘額查對;庫款之支付及支 付帳務之處理等事項。 八 資訊室:掌理財稅金融、財產、單位財產、集中支付等財政資訊系統 之規劃、開發、管理、查詢、推廣、維護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九 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事務 、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分析師、 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局下設稅捐稽徵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之下設動產質借處,其組織法規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有關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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