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掌左列事項: 一 第一科:掌理財務行政、歲入、債券管理、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 督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稅務行政、稅捐稽徵、工程受益費及會計師登錄業務之 管理、規劃與監督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金融管理、動產質借業務及發行彩券之監督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市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監督及利用等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市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規劃、出租、處分等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綜合業務、研究發展、施政計畫、公文時效管制、事務 、出納、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稽核、股 長、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長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之下設稅捐稽徵處、集中支付處、動產質借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局長指定之人員。
- 第 11 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有關委員,其組織另定之。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編制表附註: 一 本編製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 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政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視察、專員等職稱指定 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局長 簡任 一 主任秘書 薦任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二 秘書 薦任 一 科長 薦任 五 主任 薦任 一 視察 薦任 四 專員 薦任 四 稽核 薦任 二 股長 薦任 一五 分析師 薦任 一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六八 助理設計師 委任 一 辦事員 委任 一○ 書記 委任 一一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股長 薦任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三 辦事員 委任 一 書記 委任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一 股長 薦任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三 書記 委任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三 合 計 一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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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1001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