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 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警察局執行。
- 第 3 條臺北市各類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 輕機槍:每枝新臺幣五萬元。 二 步槍、衝鋒槍、卡賓槍及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三萬元。 三 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四 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元。 五 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三千元。 六 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七 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八 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十元。 九 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七元。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步槍子彈,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一項各款之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折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 第 4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3-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