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 2 持有本市核 (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需 84 年 11 月以 後核換發) 。 3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4 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5 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但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 助不在此限;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其 所領津貼 (補助) 若低於本津貼,得申請差額。
- 二 申請手續、審核與撥款: 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 (法定) 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 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1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請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 。 2 戶口名簿正、影本 (無法送正本查驗者得以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替代) 。 3 本市核 (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需 8 4 年 11 月以後核換發) 。 4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 (法定) 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 5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乙 份) 。 7 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 辦理。 (註 3) 審核與撥款: 經區公所審核合格後,追溯自申請當月起,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 之郵局或台北銀行儲金帳戶內。
- 三 給付額度: 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年齡領取本津貼,其金額 如下:註1 甲類身心障礙者含視、聽、平、語、肢、顏障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身 心障礙者;乙類身心障礙者含智、多 (不含聽、語障合併) 、重器、 植、痴、自、精神及其他 (染異、代異、先缺) 之身心障礙者。 註2 聽語障合併之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者比照甲類重度者標準發給。 註3 父母為未滿二十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依下 列順序定之:一、配偶 二、父母 三、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 同家中之最尊輩)
身心 障礙 程度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年齡 未滿 60歲 60歲 以上 未 滿 50 歲 50歲 以上 未 滿 40 歲 40歲以上 金額 1,000 2,000 甲:2,000 乙:3,000 甲:3,000 乙:4,000 甲:3,000 乙:4,000 甲:4,000 乙:5,000 20歲 以上 6,000 - 四 擇優申領: 同時符合領取身心障礙者津貼及其他政府發給之生活補助 (津貼) 者 (低收入戶除外) ,僅能擇一領取;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 金額低於本津貼者,得申領本津貼差額;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 申領本津貼核列等級之額度及本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合計數之差額。
- 五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 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 (一) 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者。 (二)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 身心障礙手冊註銷者。 (四) 出境 (台灣地區) 逾六個月未入境者。 (五) 因案服刑,尚在執行中者。 (六) 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者。 (七) 申領資格消失者。
- 六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 為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主管機關得停發或追 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 經查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並予停發津貼者,後雖有實際居住之實, 需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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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3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社三字第0923347590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92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