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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90)府建四字第9000754900公告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 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法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 理與維護,保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2 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 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依違規面 積大小,處以罰鍰,其罰鍰標準詳如罰鍰分級表 (附表一) (附表一):罰鍰分級表
    罰鍰分級 違規面積 (平方公尺) 罰鍰金額 (新台幣/元)
    第一級 五○○以下 (含) 六萬元
    第二級 五○一至一○○○ 八萬元
    第三級 一○○一至二○○○ 十萬元
    第四級 二○○一至三○○○ 十五萬元
    第五級 三○○一至四○○○ 二十萬元
    第六級 四○○一以上 (含) 三十萬元
  • 二 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 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其罰鍰則仿前次罰鍰標準逐次昇級提高。詳如「臺北市違反水土保持 法案件罰鍰處分標準表」 (附表二) (附表二):臺北市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罰鍰處分標準表 單位:違規面積:平方公尺/罰鍰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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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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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下 (含)   │六萬  │八萬  │十萬  │十五萬│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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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至一○○○  │八萬  │十萬  │十五萬│二十萬│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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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至二○○○│十萬  │十五萬│二十萬│三十萬│三十萬
        ├─────────┼───┼───┼───┼───┼───
        │二○○一至三○○○│十五萬│二十萬│三十萬│三十萬│三十萬
        ├─────────┼───┼───┼───┼───┼───
        │三○○一至四○○○│二十萬│三十萬│三十萬│三十萬│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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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以上      │三十萬│三十萬│三十萬│三十萬│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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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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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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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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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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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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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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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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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依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第十條規定使用 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車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 故對於違規農業使用之處理,均通知給十日改正期限,屆期不改正或 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即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違規面積大小,處以罰鍰,其罰鍰標準詳如罰鍰分級表。
  • 四 案情特殊者,得專案簽報局長核可後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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