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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二字第09232772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公私立中等學校校內教學與社會資源之 聯繫,擴充學生知識領域,以增進其見聞,充實生活內涵,以提高教學效果,特依據教 育部公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高級中學課程標準」、「生活教育實施方案」等訂 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定有明確的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校外教學活動應周詳規劃,落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評估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飲食衛生等公共 安全等相關因素,並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專業自主:校外教學應依各學習領域課程,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設計校外教學 活動單元,以達到印證校內所學、課程統整與探索學習的目的。
  • 三、實施類別 (一)教育旅行活動:於學生畢業前可辦理一次,高中、高職以不超過四天三夜,國中 以不超過三天二夜為原則。 (二)定期校外教學活動(小型教育旅行活動):各年級每學年得舉行一至二次,每次 以不超過二天一夜為原則。 (三)校外教學活動: 1.配合各領域學科教學需要,得以班級組群或全年級之校外教學活動方式,由各領 域任課教師提出計畫,及有關處室承辦,學校均可自行核辦。 2.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或融會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
  • 四、實施方式 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以參觀、訪問、調查、交誼、鑑賞、寫生、遊覽、遊戲、操作、體驗 或其他戶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
  • 五、實施地點 校外教學地點的選擇,應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需要,參訪名勝古蹟、歷史文物、藝文科 教、環境生態、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地域或設施,並避免至易發生危 險之地區,以確保師生之安全。
  • 六、費用 (一)校外教學費用由參加學生共同負擔,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依政府採購法 與會計程序由學校自行辦理採購(以學校為簽約主體)。經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低 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得憑證酌予優待。 (二)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但以不超出總費 用10﹪為原則。
  • 七、準備及注意事項 (一)行前規劃 1.各校應於開學前將定期校外教學活動日程,列入學校行事曆按期實施。 2.成立校外教學籌備小組(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不超過小組成員五分 之一為原則】及學生代表等),負責策劃校外教學之日期、路線、食宿安排及教 學活動設計等事宜。 3.籌備小組與設計教學單元教師,應事先實地勘察校外教學活動地點、場所、路線 、教學資源、教學活動設計及食宿安排等。 4.選擇日期與地點,應考量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環境衛生 、公共安全及教學資源等事項,以確保活動安全無虞。 5.校外教學地點之選擇也應參照標章風景遊樂區名冊妥適規劃,並應遵守各旅遊地 區之規定,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或公告限制進 入、命其離去之地區。 6.校外教學應重視租用車輛之安全,得由籌備小組預先評估合格公司之信譽、車輛 狀況及學校條件後,辦理租用手續,並於出發前確實完成檢查。 7.教師應就校外教學活動擬訂實施計畫,並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生以自願參加為原 則,並取得家長同意;未參加之學生,學校應另行安排校內學習課程或其他適當 學習活動,且事先與學生、家長宣導說明。 8.參與人數若超過五00人或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分批分梯次規劃辦理;並得以寒 暑假或假日規劃辦理。 (二)行前準備 1.校外教學應有老師隨隊指導,隨隊老師以導師為優先,並得邀請家長會派代表隨 行。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以班級為活動單位,每班分成若干小組,以利老師照 顧與指導學生。 2.學生校外教學保險部分依「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教師 部分應依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參加活動之家長仍應投保旅遊平安保險,其保費以自行負擔 為原則。 3.實施校外教學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應事先聯繫協調備妥公函,請求協助。 4.校外教學活動前,相關人員應召開工作協調會,討論活動細節,協調分工合作, 務求對整體行程之瞭解與掌控之。對於康輔人員、志工或家長參與管教事宜,仍 應要求參照教育部頒「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 5.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使學生了解教學內容、人員編組、攜帶物品與配合事項。 (三)活動中應注意事項 1.行車途中應保持規定車速及前後距離,各車應保持聯絡,遇有情況發生時,應立 即作適當處理,以確保行車安全。 2.領隊教師負責督導全車乘員之安全,並確實要求學生遵守乘車秩序與安全。 3.領隊教師於到達目的地前,首先應告知學生當地環境情況,及注意有危險之事項 ,開車及就寢前,均應確實點名清查人數。 4.活動中要求學生確實遵守規定,服從指揮,維護學校榮譽,並注意團體及自身之 安全。 5.舉辦校外教學,應備急救藥品,並須商請廠商派醫護專業人員隨行。 (四)活動後注意事項 1.活動結束後,教師應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活動中表現優良者,公開予以表揚 ;表現欠佳之行為,應酌予檢討輔導。 2.彙整校外教學活動成果或相關資料,由承辦處室存查建檔,供日後辦理時參考, 成為學校珍貴教學資源之一。 3.召開檢討會,檢討得失,作為爾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參考。 4.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 八、交通工具 (一)租用車輛,應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不得超 過五年,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雙方應依活動細節商議訂定 合約(如附件一)。 (二)出發當日學校應依安全檢核表逐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如附件二)。 (三)搭乘交通工具之乘坐人數,應遵守交通單位之規定。 (四)每車至少安排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負責聯絡與指揮、安全與秩序。 (五)如有兩車以上時,應編成車隊、每車編號、粘貼號誌、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一名 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者,另加二人分任總領隊、副總領隊。
  • 九、臺北市各私立中等學校辦理校外教學得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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