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綜理本市客家事務。
-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為無給職,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客屬社團代表。 二 熱心客家事務專家學者代表。 三 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名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補聘者,其任期 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第 4 條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掌理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客家文化 會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監督、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 交流等事項。 二 第二組:掌理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 儀之研究、客家傳統民俗及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 團輔導等事項。 三 秘書室:掌理本會文書、檔案、資訊、法制、研考、事務、出納、採 購等事項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 第 5 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 第 6 條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主任、專員、分析師、組員、 辦事員、書記。
- 第 7 條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8 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會會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委員。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四 秘書。 五 組長。 六 主任。 七 會計主任。 八 人事管理員。
- 第 11 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生效日期,由臺北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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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1-1001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4755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