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因應地理資訊之發展,促進資訊資源交流 共享,並規範地形圖數值圖檔 (DGN、DXF、SEF 格式) ,提供政府機關與 民間團體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 第 3 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 數值圖檔:指臺北市地形圖,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 值地形圖資料。 二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指運用地理資訊系統或相關技術,以地形圖數值 圖檔資料之全部或部分為底圖,於其上增加、處理或開發相關地理資 訊所為之應用。
- 第 4 條依本辦法申請使用者,其資格如下: 一 各級政府機關。 二 公營事業機構。 三 學術機構。 四 財 (社) 團法人。 五 依法登記之營利事業。
- 第 5 條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並加蓋印章。機密圖檔之申請,並 應檢附保密切結書。 機密圖檔之申請,限於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但經國防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繳費及錄製數值圖檔資料 事宜。
- 第 6 條依本辦法申請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 數值圖檔之申請如下表 (不同格式可分別申請,分別計算) :二 數值圖檔更新之申請使用: (一) 每幅圖檔除本府所屬機關,自備錄製媒體並繳回原申請圖檔,免收 更新費用外,以申請價格之百分之五計算,並應繳回原申請圖檔。 (二) 全面重新測製完成之數值圖檔,適用第一款之規定。 三 數值圖檔加值利用之申請:按原數值圖檔申請時總收費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計算。
單位 單價新台幣 (元) /每 幅 比例尺 本府所 本府以外政 財 (社) 團法 備 註 屬機關 府機關、公 營事業機構 、學術機構 人、依法登記 營利事業 全市幅數 1/1,000 100 元 600 元 1,200 元 677 1/5,000 500 元 2,000 元 4,000 元 28 1/10,000 免費 ( 錄製媒 體自備 ) 3,000 元 6,000 元 8 1/25,000 免費 ( 錄製媒 體自備 ) 5,000 元 10,000 元 1 - 第 7 條數值圖檔資料僅提供申請者使用,非經主管機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 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機密圖檔不得刊載於非政府機關之出版品,刊載於政府機關出版品時,該 出版品應管制分發,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載。 申請者應依著作權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 通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數值圖檔資料。
- 第 8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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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4001
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案資料申請使用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0264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