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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5-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4367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都市計畫樁複測費用及重建都市計畫樁 工料費之收費標準有所依循,並有效提供各用樁單位使用,保持樁位之正 確完整,特訂定本標準。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 第 3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本府測定之都市計畫樁有錯誤時,應自樁位公告日起 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測。
  •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複測,應向主管機關繳納複測費。 前項之費用,第一點樁位新臺幣二千七百元;第二點以上之樁位每點新臺 幣二千元。
  •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會同原測釘單位,並通知 申請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實地複測。 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確有錯誤者,即予 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其繳納之複測費 無息退還。
  • 第 6 條
    公私機關 (構) 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洽主管機關同意, 並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 (以下簡稱工料費) 每點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未 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移動、挖除或覆蓋者,主管機關得向該機關 (構) 追繳工料費。
  • 第 7 條
    公私機關 (構) 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主管機關佈設之控制點時,其 重建費用準用前條之規定。
  • 第 8 條
    本標準所須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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