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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4367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以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促進 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地 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 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北巿政府教育 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捐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局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 第 5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6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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