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本標 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如下:
- 第 3 條前條附表之核准條件中,有關應辦理社區參與之規定,其辦法由本府定之 。
- 第 4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2-4005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04007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