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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工建字第09252603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地 (街) 區及公寓大廈整 體更置美化建築物附設廣告物,依「臺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示範 區執行計劃」規定,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美化更置,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為本市 廣告物示範區: (一) 具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 街區計畫道路兩側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達一○○公尺以上且須更 置商家達五○戶以上之相鄰完整街廓者。 (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登記之公 寓大廈或社區。 (四) 其他具完整街區範圍內之建築物。
  • 三 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 依法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 經地 (街) 區推舉為對口單位之代表人。 (二) 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 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 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3 廣告物製作經費明細表。 4 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6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7 示範區都市計劃圖 (註明周鄰街道名稱) 。 8 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須檢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之紀錄;屬地 (街) 區者, 應檢附二分之一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人同意配合 更置美化廣告物之連署書。 9 廣告物基本資料表 (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 10 建築物暨附設廣告物現況照片。 11 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比例尺不得小 於三十分之一) 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 之一) 。
  • 四 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 補助對象及程序:廣告物所有人應檢具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及發票 ,憑據送本局查核合格後核發補助款。 (二) 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但每一商家 (戶) 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三) 申請案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審核通過者,視年度預算於 該年度辦理;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核通過者,列入下年度編列預算 執行。 (四) 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局核定之許可通知書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一 個月內依核准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逾期未更置者不予補助。
  • 五 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申設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擅自變更 規格、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違者,由本局依法處理。
  • 六 本作業須知得依本局經費預算執行情形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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