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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秘字第0923445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一、依據: 臺北市各級學校出國訪問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係依據「臺北市教育國際交流 白皮書」訂定之。
  • 二、目的: (一)建構國際化之學習環境,涵養學生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 (二)恢弘學生的國際視野,陶鑄地球村公民的人格。
  • 三、作業原則: (一)交流城市化,對象普及化: 1.訪問地區:除亞太、歐美、紐澳之外,應擴及南美、東南亞、東歐、非洲等國家 、地區或城市。 2.參與對象:可包括學生、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等。 (二)訊息資訊化、行政專責化:出國訪問活動之規劃、聯繫、及訊息之傳播應予資訊 化,並有專人處理作業事宜。 (三)活動多元化、內容深度化:依不同性質與目的,活動宜作整體性、延續性之規畫 。 如學術交流、體育、民俗、藝術等,及課程與教學經驗之交流、環保教育、科技 教育等議題之研討與參訪。 (四)資源互惠化、經費多樣化:教育國際交流活動為增進彼此情誼及經驗學習,應基 於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辦理出國訪問活動之經費來源除自籌費用,或爭取政府 補助外,儘可能結合各方資源。
  • 四、作業程序: (一)學校應依本位經營之精神,由學校主辦教育國際交流之行政單位,依照行政程序 縝密籌畫後實施,並向教育局陳報備查。 (二)出國訪問學校應注意國際禮儀及當地國內政與外交之相關政策要求,所需必要的 外交手續、國際文教交流程序等,應事先諮詢完備,並嚴守相關行政法規。
  • 五、作業內容: 出國訪問活動分為:出國訪問前、訪問期間、訪問結束等三階段作業。分述如下: (一)出國訪問前: 1.洽繫往訪國家組團之可能與相關法令,確定活動之成功性。 2.發布出國訪問活動訊息,說明辦理活動之理念。 3.公開接受報名。 4.密集與往訪地區相關單位聯繫,商定行程,討論費用細目。 5.撰寫出國訪問活動計劃書:內容含訪問活動計畫名稱、實施方式、時間、參與人 員、地點、時程安排、經費預算及可能之來源、預估成效等項。至少須於活動前 二個月報局備查。 6.參加學生須繳交報名表、家長同意書、導(老)師推薦書、訂金。 7.做好團員分組,每位團員依職權準備相關工作。並續與往訪單位聯絡行程與費用 細目。 8.召開團務會議、訂定集訓課程表,進行周延、系統之集訓課程。包含認識往訪地 區之環境、國際禮儀、分組研究、報告撰寫、安全守則,及發生意外時,緊急聯 絡體系等注意事項。 9.確認訪問單位之接待工作流程及往訪之整體行程。 10.編纂行程手冊。 11.採購團體及個人禮品。 12.準備常用之藥品、急救箱。 13.舉行行前團員及家長說明會。 14.收齊團費及機票費。 15.召開行前記者會。 (二)訪問期間: 1.與接待單位再次確定行程。 2.每天確實核對次日之行程。 3.每天晚上做當日活動簡短之檢討會議。 4.確實掌握行程、注意禮儀、服裝、言行等之恰適,做好國民外交。 5.確實注意人身、護照、資料、金錢、物品、飲食、交通、住宿、活動之安全事項 。 6.避免引起誤解與糾紛之行為與言語。 7.與當地之我國駐外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8.聘請當地學養豐富、言語幽默、親切和藹的地陪導遊。 9.隨時注意當地之政治、天候、社會節奏。 10.定時與本國之相關人員保持聯繫。 (三)訪問結束: 1.召開檢討會議 2.撰寫訪問活動實錄。 3.寄發有關往訪活動相關單位之感謝函。 4.將活動相關資料掛上網站。 5.成果報告報局備查。
  • 六、本作業須知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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