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建構國際化之學習環境,恢弘師生的國際視野,促進臺北市各級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出國訪問之國際交流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 二、各校出國訪問應符合下列之作業原則: (一)交流城市化,對象普及化: 1.訪問地區:可擴及世界各國家、地區或城市。 2.參與對象:可包括學生、教師、行政人員及家長等。 (二)訊息資訊化、行政專責化:出國訪問活動之規劃、聯繫、及訊息之傳播應予資訊 化,並有專人處理作業事宜。 (三)活動多元化、內容深度化:依不同性質與目的,活動宜作整體性、延續性之規劃 。 如學術交流、體育、民俗、藝術等,及課程與教學經驗之交流、環保教育、科技 教育等議題之研討與參訪。 (四)資源互惠化、經費多樣化:國際交流活動為增進彼此情誼及經驗學習,應基於平 等互惠之原則進行;辦理出國訪問活動之經費來源除自籌費用,或爭取政府補助 外,儘可能結合各方資源。
- 三、各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應注意國際禮儀及國際交流程序,並遵守相關行政法規,出國 訪問實施計畫應於受理報名前報局備查。
- 四、各校出國訪問作業分為出國訪問前、訪問期間、訪問結束三階段。 (一)出國訪問前: 1.洽繫往訪國家組團可能性與相關法令,商定行程及費用,並應加保海外醫療保 險及旅行平安保險。 2.撰寫出國訪問實施計畫:內容含計畫名稱、實施方式、時間、參與人員、地點 、時程安排、經費預算、預期成效等項。 3.公告出國訪問實施計畫,公開接受報名及甄選。 4.參加學生須繳交報名資料、家長同意書。家長同意書中,建議加註「出國期間 若遇有緊急、必要狀況就醫時,本人同意由帶隊教師代行監護人必要之簽章與 緊急處置」等字樣。 5.召開團務會議,進行行前教育及任務編組。 6.收集我國駐外單位的聯絡方式及發生意外時緊急聯絡體系等事項。 7.設立國內聯繫窗口,隨團應設置執行秘書持有國際聯絡專線電話,並確保國內 聯繫窗口與執行秘書之國際聯絡專線電話應全天候開機,負責聯繫事宜。 8.製作緊急聯絡表留校存查,並依注意事項檢核表檢核相關事項,格式如附件 1 、2,於出國前報局備查。 9.編撰行程手冊,應將路線圖、地圖及行程規劃納入。 10.建立通訊聯絡群組即時傳遞訊息,由執行秘書擔任群組管理人。群組成員包含 團長、執行秘書、國內聯繫窗口、保險聯絡人及其他相關必要人員。 11.行前應確實評估團員身心狀況。 12.辦理行前團員、家長說明會,行程環境介紹及注意事項。 13.隨行人員應至少有一名精通英語或當地語言,或有旅居該國經驗者。 14.為考量安全、緊急或醫療需求納入旅遊委託契約辦理。 15.優先考量安排醫療背景人員一名隨行。 (二)訪問期間: 1.每日召開活動檢討會議,並確認次日行程。 2.確實注意人身、護照、資料、金錢、物品、飲食、交通、住宿、活動之安全事 項。 3.遇有學生團員護照遺失之情事,應指定適當人員陪同協助辦理相關作業至學生 團員返國。 4.若有身體不適、受傷、食物中毒等需緊急送醫情事,應指定適當人員陪同,並 由執行秘書回傳該醫療院所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予國內聯繫窗口,並啟動校 安通報機制;有轉院情事,亦應立即更新資訊。 5.遇有緊急事件,應視需求即時向我國駐外辦事處彙報或向當地協助外國人之政 府機構尋求協助,並由團長評估啟動校安通報機制;同時國內聯繫窗口須通知 團員家屬或緊急聯絡人。 (三)訪問結束: 1.召開檢討會議。 2.依相關規定撰寫出國報告提要或報告書報局備查。 3.緊急應變事項之相關費用支出,得由主辦單位相關經費先行代墊,後續由應負 擔費用之學生家長或義務人歸還,主辦單位並可協助申請健康保險、旅遊平安 保險等相關給付。
- 五、各校遇有國外交流學校邀請簽訂姊妹校或合作約定時,應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 國外學校締結姊妹校或合作約定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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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6
臺北市各級學校出國訪問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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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綜字第1053425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