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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秘字第0923445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一、依據: 為促進臺北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與國外同級學校建立姊妹校關係及辦理相 關活動,依據「臺北市教育國際交流白皮書」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目標: 各級學校辦理姐妹校活動時,應符合下列之目標: (一)發展多元的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 三、原則: 各級學校辦理姐妹校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對象普及化:宜發展全方位的國際交流,避免過度集中某些國家、地區或城市。 (二)訊息資訊化:交流活動的訊息傳播應該資訊化,並提供便捷且詳細的交流資訊, 方便相關學校或人員取得活動訊息。 (三)活動系列化:交流活動應作整體性之規劃,而且具有延續性。 (四)方式多元化:交流的方式可結合資訊科技進行網際交流。 (五)內容深度化:除學術交流、師生互訪、體育、民俗、藝術交流外,更可增加國際 文化、國際問題、教育制度、課程與教學經驗等的研究與合作。 (六)經費多元化:辦理交流活動,經費來源除了自籌費用,或爭取除政府補助外,盡 可能結合各方資源,但應避免商業或營利行為介入。 (七)資源互惠化:交流活動應該基於資源共享、平等互惠之原則進行,應盡量避交流 活動過於商業化。
  • 四、作業程序: 各級學校辦理姊妹校交流活動時,須合於下列規定,並報局備查。 (一)締結姊妹校對象須為已向各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同種類同等級學校。 (二)締結姊妹校計劃書內容應包含:對象、學校資料、交流內容、辦理時間表、詳細 預算、預期成效及可能之經費來源。 (三)須簽訂締結姊妹校協議書(中英譯本)。
  • 五、簽訂締結姊妹校流程:
    徵求欲締結姊妹校之學校
    透過書信表達締結姊妹校意願
    查詢是否為該國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
    經由書信或面談了解合作意願與性質評估合作可行性
    就協議內容進行初步討論達成共識並備約
    備約及相關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
    準備協議書
    進行正式簽約
    合約生效、報局備查
  • 六、協議書內容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姊妹校之國家及學校名稱。 (二)交流形態:包括定期及不定期之交流 (三)交流項目及內容。 (四)對等性:本校將配合或提供的項目及姊妹校將配合或提供的項目 (五)協議書有效年限。
  • 七、簽訂姊妹校協議書方式: (一)姊妹校相關人員至本校簽約。 (二)本校相關人員至姊妹校簽約。 (三)透過書信往返完成簽約事宜。
  • 八、各項交流活動如姊妹校互訪、交換學生及教師、學術交流、遊學......等相關活動,應 依各項活動相關規定辦理。
  • 九、為確實推動姊妹校交流活動,學校應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並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承辦。
  • 十、各校每年應定期評估交流情形與本校預期成效之符合程度,作為續約或修約之依據。
  •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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