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投資理財之安全性、穩定性及降低風險,並使本基金之投資理財作業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基金之投資理財業務由基金管理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辦理。
- 三、本基金投資理財方式如下: (一)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 (二)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券,或經政 府核准成立,具信用評等之債券型基金等短期投資支出。 (三)依臺北市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間資金互為借貸作業要點規定,撥借未納入集 中支付之特種基金。 前項各款所定投資理財方式,其金額除第一款規定外,至多不得超過重置基金當時流動 性資金二分之一。
- 四、本國金融機構始得申請參加本基金定期存款報價作業,其資格條件如下: (一)最近一年淨值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億元以上。 (二)會計師簽證最近一年稅前淨值報酬率為正數。 (三)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高於 8%。 (四)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經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 行局發布之換算標準換算為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評等標準後,在A-級或 相當等級以上者。 (五)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 1.5%。 捷運局得擇取利率最優之金融機構辦理本基金定期存款。
- 五、本基金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投資,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選定投資收益率高於本基金專戶存款利率及不低於與該筆投資期間相當之市庫代 理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二)承作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其他短期票券,或經政府核准成 立,具信用評等之債券型基金之金融機構其公開信用評等等級為國際或國內評等 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三)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券,投資總金額 超過二十億元時,為分散風險,應分別向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辦理。
- 六、捷運系統設備重置支出有臨時性、突發性之資金需求,而須對投資資金提前解約者,應 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比較各筆投資金額,選擇投資收益最低或解約損失最小之投資項目先行解約。 (二)解約損失若高於短期借貸之成本,得以短期借貸辦理。
- 七、資金之查核,捷運局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八、本基金投資之債券、票券或其他財產契據之保管事項,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 九、捷運局應每月追蹤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例及信用評等之變化,並適時將資金運用情形提 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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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捷財字第107309553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