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
項次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
本府規定
一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二、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二、其餘核准規定及監辦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二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二、其餘核准規定及監辦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三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有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一、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上級機關監辦規定。
二、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亦同。
二、其餘核准規定及監辦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四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核准規定、監辦規定及備查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五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核准規定、監辦規定及備查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六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二、其餘核准規定及監辦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七
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不論金額大小由機關自行決定增購者,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三、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且原招標文件已有載明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未召開議價會議者,授權由機關自行辦理,相關簽辦公文得視為書面議價紀錄,並應簽會機關內部之監辦單位;之後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四、其餘核准規定及監辦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八
由廠商決定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含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得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之上限及計價方式。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情形,無核准程序。
增加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監辦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二、其餘核准規定及監辦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九
原招標文件敘明機關或廠商得就原標的決定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減購或減供應之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所列計價方式減價。
一、由機關決定減購者,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由廠商決定減少供應數量或金額,不必事先徵得機關同意者,無核准程序。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二、其餘核准規定及監辦規定同工程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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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工採字第10330155300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