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府會和諧,提升府會業務運作效 率,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府設置府會總聯絡人 1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之,負責綜 理本府與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間府會聯繫事務,並得設置 府會副總聯絡人,協助府會總聯絡人綜理府會聯繫事務。 本府所屬各機關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得依業務需求指派人 員兼任府會聯絡人。 各機關府會聯絡人之增減或變更(以下簡稱異動),應於異動生效前 ,依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規定格式,函報本府核轉 市議會查照。府會總聯絡人及副總聯絡人異動時,由秘書處負責函報 事宜。 各機關提供之府會聯絡人通訊資料與職務變更時,應即時以電子傳遞 方式,通知秘書處修正。
- 三、各機關首長應指派熟稔該機關業務之人員擔任府會聯絡人,並得視業 務需要調整之。
- 四、各機關依市議會所設民政委員會、財政建設委員會、教育委員會、交 通委員會、警政衛生委員會及工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分組 ,各組之府會聯絡人應推選 1 人擔任組長,負責綜理各委員會間府 會聯繫事務,並得推選副組長 1 至 2 人,協助組長處理府會聯繫 事務。 府會聯絡人得推選人員協助府會聯繫所需行政、會計或庶務事務。
- 五、市議會召開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期間,府會聯絡人應常駐市議會並確 實負起協調聯繫工作,即時反映議事最新狀況。
- 六、府會聯絡人對於議員委辦事項,應即時轉交相關單位處理並持續關注 辦理情形,處理結果亦應即時回復委辦議員;限期之重要事項及案件 涉及多個單位者,應即時回報府會總聯絡人、副總聯絡人或秘書處府 會聯絡人轉報府級或相關人員適時處理。
- 七、各機關府會聯絡人應掌握議員向各該機關索取資料之內容,遇有涉及 跨機關業務或需向議員溝通說明時,府會聯絡人應主動溝通協調,以 確保各機關對外提供資料之正確性與一致性。 各機關如礙難於議員指定期限提供資料者,府會聯絡人應協助溝通資 料提供期限,或協調承辦單位先向議員妥為說明,並於變更之期限內 完成答復。 府會聯絡人於溝通協調過程遇有窒礙難行或重大情事,應即時回報府 會總聯絡人、副總聯絡人或秘書處府會聯絡人轉報府級或相關人員適 時處理。
- 八、市長於市議會市政總質詢、市長施政報告(含專案報告)向市議會承 諾或議員質詢事項,各機關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列管市政總質詢、市 長施政報告(含專案報告)案件作業流程」、「市長於議會承諾事項 列管機制」及「市長對於議員質詢事項答復及列管流程」辦理,對於 議員質詢事項,應於期限內發函市議會,並向議員妥為說明。 府會聯絡人針對議員關心事項應主動掌握案情,並將拜會情形及議員 回饋意見回報各委員會組長及副組長,由其視情形於列管會議或主任 秘書會報中報告。
- 九、市議會每次會期結束後,由秘書處簽陳府會聯絡人專案敘獎。 依第四點規定協助處理府會聯繫事務者,於專案敘獎時,得依其工作 權重,酌予增加敘獎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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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機字第114300700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派兼府會聯絡員員額設置原則及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派兼府會聯絡人作業程序)